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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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债务转移抗辩二审胜诉

发布者:李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木业公司诉称,被告某置业公司及李某甲购买其竹胶板,累计欠货款39万余元。原告供货后,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实际使用了该批货物。经协商,原告自愿让免部分款项,李某甲同意负责给付39万余元并出具欠条,同时将合同及收料单收回交予某建筑公司。因李某甲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李某甲承担连带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李伟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甲出具的《欠条(兼付款协议)》性质为何,某建筑公司是否还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上诉人某建筑公司主张,该欠条系债务转移协议,债务已转移给李某甲,其不应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某木业公司及李某甲则对债务转移的效力及责任承担存在不同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木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建筑公司、某木业公司及李某甲三方经协商,并经债权人某木业公司同意,由李某甲承担某建筑公司的债务,同时达成《欠条(兼付款协议)》,相关权利凭证已由某建筑公司收回。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债务转移。因此,债务已转移至李某甲,李某甲应承担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甲给付某木业公司货款39万余元及违约金1.6万余元,驳回某木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价值】

李伟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深入剖析《欠条(兼付款协议)》的法律性质。通过梳理三方协商过程及权利凭证流转事实,有力论证了该协议构成合法的债务转移。庭审中,李伟律师逻辑严密,清晰界定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债务转移的抗辩意见。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帮助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免除给付责任,实现二审改判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李伟律师,现任浙江和也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宁波大学自考双本科学历,房地产经济师。现任东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东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和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19********35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浙江和也律师事务所
1330719********35 离婚、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