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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以上,不服上诉能否争取判决缓刑?

发布者:黎祖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可以肯定的回答,是可以争取到二审改判缓刑的。

辩护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回放】

2022年8月初至9月初,以赵某某(另案处理) 为首的走私团伙从越南走私食蟹猴入境,后以东营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以14万元/只的价格出售给某某有限公司。期间,赵某某雇请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广西负责收运食蟹猴。被告人王某某运输食蟹猴合计206只、齐某某运输食蟹猴合计95只、高某运输食蟹猴合计89只、马某某运输食蟹猴合计155只为谋取非法利益,受张永祥雇请多次帮助张某某运输食蟹猴到山东、广东等地。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高某、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为赚运输费受张某某雇佣帮助运输走私的食蟹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齐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高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马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高某、马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上诉人受雇帮助运输走私的食蟹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四名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猴子未经鉴定,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改判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王某某、齐某某、高某、马某某在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其运输至某某有限公司的猴子系食蟹猴,有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劳某某的证言、动物接收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相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并已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鉴于经鉴定后王某某、齐某某、高某、马某某的涉案价值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认罪悔罪,马某某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四上诉人适用缓刑。对四名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主办辩护律师点评】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不做知道怎么为自己辩护,证据是否存在问题其都不清楚,因其不能审阅全部的卷宗,从而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是非常必要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能否审阅全部卷宗材料,也比较专业,能够正确找出案件关键性问题,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挑出证据的突破点,例如上述案件,我们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涉案猴子未经鉴定,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改判适用缓刑的意见,准确的找出案件突破点,从而提出缓刑的法律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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