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的(2022年7/8月认识的),男方这边的媒人张、女方媒人叫李(女方亲属)。最少见面三四次。媒人介绍的时候就跟对方说了,女方智力有问题。
2022年8/9订婚,男方给女方彩礼10万元,现金给的,办酒席的时候给的。还有耳坠和戒指(10克,4000左右)。女方母亲不确定是否住在一起,但是知道女方和南方经常在一起,每年都去。
男方是在外地工作的,回来就在一起。每年年节、休假经常回来。
2024年9月12结婚,但是没有领证,在男方家办理酒席。结婚时候又给8万彩礼。
结婚后双方居住在一起生活至今。
戒指要回去了,耳坠在手里。
我方认为:
一、原告事前明知女方精神残疾,自愿订婚、同居两年,事后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系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媒人介绍时已明确告知原告:女方患有精神残疾,原告当场知情、未提出任何异议,仍自愿同意交往、订婚、半年后开始同居,实际共同生活长达两年,期间双方关系稳定、原告从未因女方精神残疾提出分手或要求返还彩礼。
现原告以“女方有精神残疾、不会花钱、不会干家务”为由起诉返还彩礼,均非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纯属事后恶意反悔、违背诚信,依法不应支持。
二、双方同居长达两年,属于长期共同生活,依法不应返还彩礼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订婚半年后即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两年,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式共同生活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三、原告主张返还金戒指无事实依据,仅一副耳坠在女方处
原告主张返还的金戒指从未交付给女方,不在女方控制范围内;仅一副耳坠在女方处,无其他金器返还义务。
四、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彩礼金额、交付事实、金戒指交付事实,至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五、原告起诉理由均不成立,属于无理缠讼
原告所称“女方不会花钱、不会干家务”,均系生活琐事、主观评价,并非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其以女方精神残疾为由起诉,事前知情、事后反悔,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采信。、女方及父母为婚恋及共同生活已实际支出大量款项,无剩余款项可返还
六,结婚当日,女方收到压腰钱共计 10000 元。因女方智力问题、无法独立管理钱财,将其中 8000 元(含给付男方的改口费 8000 元)交由男方持有支配,女方仅留存 2000 元在自身处;女方父母为筹备双方共同生活,购置行李等生活必需品花费约 5000 元。
上述款项均已实际用于双方婚恋交往、共同生活筹备及男方支配使用,结合案涉 18 万元彩礼由女方父母保管并用于家庭及共同生活相关支出的事实,充分说明案涉款项已全部消耗于双方共同生活,无任何剩余款项可向原告返还,进一步印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无事实依据。
最后原告撤诉,我方的观点收到法官认可。
韩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