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龙城区某处购买一间房子。2004年6月9日双方经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2017年7月30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与二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由人民政府征收二人房屋给安置户数量两户65平方米户型一套85平方米户型一套以及占地差额补偿70万。由于余XX在离婚后并没有及时变更房屋产权名。导致于XX的债权人向于XX起诉,主张该房产。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认定该房屋为于振X个人所有。
韩宇律师
发布者:韩宇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9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龙城区某处购买一间房子。2004年6月9日双方经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2017年7月30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与二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由人民政府征收二人房屋给安置户数量两户65平方米户型一套85平方米户型一套以及占地差额补偿70万。由于余XX在离婚后并没有及时变更房屋产权名。导致于XX的债权人向于XX起诉,主张该房产。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认定该房屋为于振X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