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涉嫌敲诈勒索罪如何辩护?尤丰阳律师结合两起二审无罪案例解析
一、职业打假涉嫌敲诈勒索,先看什么
结论:不能因为索赔人频繁购买商品、反复投诉或者收取赔偿,就直接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
应当围绕赔偿请求权基础、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威胁要挟及财产处分原因进行审查。
根据提供的承办资料,尤丰阳律师曾参与两起职业打假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的二审辩护,两案最终均宣告无罪。
其中一起案件,四人购买超市过期食品分单索赔,取得赔偿33,200元,二审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宣告无罪。
另一起案件涉及进口食品、行政举报、复议及赔偿协商,二审同样作出无罪判决。
这两起案件说明,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之间必须通过具体证据进行区分。
二、问题一:明知食品过期还购买,能不能要求赔偿
答: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规定处理。
对于知假买假,2024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审查要求。
因此,明知食品存在问题仍然购买,不代表所有赔偿请求都不成立。
但也不能认为凡是买到过期食品,就可以不受限制地要求高额赔偿。
实务中首先要核对食品来源、购买数量、商品真实问题和经营者责任条件。
三、问题二:每张小票都要求1000元赔偿,合法吗
答:不能简单按小票张数判断。
在部分案件中,索赔人将同一批次食品分成多笔购买,再以每张小票为单位索赔1000元。
但是,2024年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连续购买、分次起诉和反复索赔作出了规定。
需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计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入库参考案例2024-07-2-084-002中,购买者分46次结算过期食品,提出46,000元赔偿请求,法院未予全部支持。
因此,按单分开结算不能当然扩大赔偿责任。
但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民事请求,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仍须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要挟等要件。
四、问题三:索赔时说不赔就举报,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答:不当然属于。
消费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也可以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商品确实存在问题,索赔内容具有相应依据,并且没有实施非法威胁行为,那么正常维权所产生的商业压力,不应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恶意制造质量问题,或者利用非法曝光、名誉侵害等方式强迫经营者支付与合法赔偿无关的款项,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四名索赔人员提出举报、起诉,但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行为达到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要求,最终宣告无罪。
五、问题四:商家已经付款,是不是就说明敲诈勒索成功
答:不是。
商家付款有可能是正常赔偿,也可能是自愿协商和解,还可能是因为遭到非法威胁。
需要审查付款原因以及付款前的具体行为。
例如,商家已经承认经营过期食品,并同意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赔偿款,这与索赔人虚构违法事实、以非法曝光要挟索财,具有不同的法律评价。
但即使商家主动提出付款,也不能当然排除此前存在的非法胁迫。
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核对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商品证据、付款凭证以及和解协议。
不能只截取对索赔人不利的单句表达,也不能只依据商家付款结果倒推犯罪成立。
六、问题五:真实商品存在问题,就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吗
答:不是。
真实商品问题可以为赔偿请求提供事实基础,但并不当然赋予行为人实施非法威胁或者索取任意款项的权利。
例如,一家商户的商品确实存在不规范情形,但索赔人又要求额外支付与商品赔偿无关的封口费、删帖费,并通过非法手段强迫支付,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需要区分:
商品价款。
依法可能成立的惩罚性赔偿。
有证据支持的实际损失。
没有合法基础的额外款项。
不同款项必须分别审查,不能混同。
七、问题六:怎样证明索赔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答:应当结合权利基础、索赔要求、实际行为和取得款项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实务中,律师需要重点审查四类证据。
第一,购买凭证及商品实物,用于证明交易是否真实、商品问题是否存在。
第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监管材料,用于证明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完整索赔协商记录,用于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威胁要挟。
第四,实际收款资料,用于明确款项性质及金额。
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索赔人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并通过正常法律渠道提出诉求,没有实施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非法索财行为,就应当依法提出无罪辩护。
但不能仅以索赔人自称维权,或者曾经购买真实商品,就当然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八、问题七:行政举报和行政复议为何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手段
答:二者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根据公开报道,在案件中,涉案人员购买存在经营合规争议的进口食品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在行政程序中申请复议、与商家协商赔偿。
原审将相关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相关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问题,现有证据没有证明索赔人实施调包或者其他恶意制造违法事实的行为。
结合相关权利依据及索赔方式,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这说明,商家因为行政监管而承受压力,并不意味着索赔人实施了非法胁迫。
但如果利用行政程序虚构违法事实,或者另外实施非法索财行为,则应依法另作评价。
九、问题八:职业打假涉及多人,如何认定主犯和从犯
答:应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具体参与行为以及实际作用判断。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涉及主犯、从犯。
在多人共同索赔案件中,应重点核查:
谁组织、策划相关活动。
谁决定具体索赔方式和金额。
谁购买商品。
谁与经营者沟通。
谁实施可能存在的非法威胁。
谁收取和分配款项。
并非所有参与购买商品的人都必然参与全部涉嫌犯罪的行为。
但没有直接收钱,也不意味着一定不承担共同犯罪责任。
对于依法认定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问题九:如果确实构成敲诈勒索罪,怎样争取从轻处理
应首先核对犯罪数额及行为次数。
根据法释〔2013〕10号第一条,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存在相应的数额区间,各地区还可能有具体执行标准。
第三条规定,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因此,不能把一次纠纷中的多轮协商简单当成多次犯罪。
其次,审查既遂与未遂。
对于已经提出非法索财要求但未实际取得款项的,应结合行为实施阶段及犯罪未遂规则进行判断。
最后,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谅解、共同犯罪地位等情节提出量刑意见。
在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审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适用可能。
十一、尤丰阳律师办案总结
职业打假涉嫌敲诈勒索罪,不能只从行为人是否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判断。
根据提供的承办资料及公开案例,两起最终取得二审无罪结果的案件,都涉及真实商品问题、法定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刑事威胁要挟认定的争议。
对这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先审查索赔请求权基础,再审查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威胁要挟以及财产处分的原因。
如果相关犯罪构成无法得到充分证明,应依法坚持无罪辩护。
如果案件存在真实的非法索财行为,则应围绕具体犯罪数额、共同犯罪地位、既遂未遂和量刑情节开展有针对性的罪轻辩护。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尤丰阳律师具有五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注重以具体证据和刑事构成要件开展经济犯罪辩护。
职业打假案件的正确处理,既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法律既不能放任假借维权实施的敲诈勒索,也不应把具有合法依据的民事索赔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本文根据匿名化案件材料及公开裁判资料整理,具体律师代理身份与辩护工作以原始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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