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赌场交易数据能否替代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证明?
结论:不能。账户交易数据可以证明特定资金或者筹码活动,但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仍须审查相关行为的刑法性质、主观故意及具体共同犯罪责任。
据承办团队资料,张某(化名)因向他人出借澳门赌场账户、代为下注、协助筹码转换及相关款项联络,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
案件初期相关数额达到数十亿元,主要争议集中于赌场短信及账户数据能否真实反映张某参与组织赌博的事实和数额。
张某此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审查起诉后期,检察机关一度拟建议五年以上实刑。
尤丰阳律师在案件临近移送法院时介入,通过对行为性质、账户数据和具体数额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定性、数额及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据承办资料,相关数额经过多轮调整,检察机关最终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法院最终亦作出缓刑处理。
由于尚未提供生效刑事判决书,具体法院认定理由需要保留核验空间。
本案涉及五个相互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刑法问题。
二、争点一:个人参赌行为与境外赌场洗码业务如何区分?
结论:行为人是否直接经营赌场,不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唯一标准。应着重审查是否实施法律规定的组织招赌、资金担保或者其他具有赌场经营性质的行为。
(一)规范依据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
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明确,将符合相应条件的境外赌场开设账户、洗码及为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行为纳入开设赌场罪评价。
因此,“没有制定赔率”“没有赌场股权”不能自动成为否定犯罪的充分理由。
但账户出借或者代为下注的事实,也不能未经具体分析就等同于组织招赌。
(二)证据审查
应核实账户的开户用途、实际使用人、交易期间、服务对象和资金功能。
如果张某主要自主参赌,偶尔向熟人提供账户协助,没有相关组织赌博职能,可能与经营性洗码业务存在区别。
如果其长期组织人员参赌、提供资金担保并获得赌场返利,则可能具有开设赌场罪所评价的经营性质。
(三)类案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中,相关人员通过澳门赌场账户、洗码及资金安排,组织内地人员赴澳门参赌,并从赌场取得返点收益。
该案的关键事实并不是单纯持有赌场账户,而是多项经营性行为相互结合。
本案如欲区别该案,应当通过证据具体说明张某是否存在相应组织招赌、资金担保及收益关系,而非抽象主张账户出借属于善意帮忙。
三、争点二:缺少佣金收益,是否能够排除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故意?
结论:缺少明确收益证据,可以削弱某些经营性参与指控,但不能独立排除全部共同犯罪可能。
对主观故意应当结合外部行为综合认定。
应重点查明张某是否与赌场中介、代理或者管理人员形成固定合作关系;是否约定返点、提成、工资或其他利益;是否承担稳定的账户资金担保与结算职责。
如果检方以“洗码仔”“叠码仔”认定其开设赌场责任,应当证明相关身份对应的具体行为,而不能仅借用赌场行业中的业务名称完成刑法涵摄。
另一方面,不能仅因为没有佣金到账凭证,就否认所有可能的经济利益。
特别是资金担保、授信及其他收益安排,有时可能不表现为普通工资或者分红。
因此,应结合完整业务记录作出判断。
四、争点三:不组织下级人员、不制定赌场规则,能否否定客观实行行为?
结论:相关事实有助于区分个人参赌与经营性组织赌博,但没有完整组织架构并不是开设赌场罪的统一排除条件。
应当审查的行为包括:
是否参与赌场经营或者赌厅承包。
是否组织、招揽参赌人员。
是否通过账户接受投注或者代为组织下注。
是否提供赌资授信或担保。
是否承担赌场固定结算业务。
是否存在持续性业务合作和收益安排。
是否管理下级代理或者其他参与人员。
上述事项不能被理解为七项累积成立要件,而是对不同可能犯罪行为进行分类证明的审查清单。
因此,客观行为的辩护必须针对控方实际指控的行为类型展开。
例如,若指控重点在于提供资金担保,就不能仅用“不管理赌场人员”回应。
若指控重点在于组织招赌,则应审查招揽记录、参赌人员来源及具体经济关系。
五、争点四:澳门赌场短信记录能否直接证明数十亿元赌资?
结论:短信可以成为电子数据证据,但累计业务记录不能未经解释直接替代真实投注与个人刑事归责的证明。
(一)电子证据的规范依据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将手机短信、电子交易记录和登录日志纳入电子数据。
第二条要求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010年《网络赌博意见》第五部分也规定了网络赌博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
因此,赌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与其能够证明多少金额,是不同问题。
(二)证明力审查
短信能够证明特定账户收到某项信息,但是否能够证明真实赌博投注,还要看其数据来源和具体内容。
如果相关短信只是洗码量汇总通知,就需要进一步确认其与真实投注、筹码兑换或者资金结算之间的关系。
如果同一账户由多人使用,则应审查账户使用人与具体交易之间的对应。
如果相关记录包含重复姓名、别名或者无法识别的标识,则需要依法补充核实。
不能把名字异常当然认定为交易虚假,也不能在身份尚未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完成个人归责。
(三)赌资认定的规范约束
2020年《跨境赌博意见》关于赌资的规定,涵盖赌注、换取筹码及赌博赢取的款物。
因此,初始本金不等于全部依法认定的赌资。
对于反复真实投注,仍可能依法累计相应投注金额。
但洗码业务报表可能含有不同于投注的内部转换、账户记录或者其他统计内容,必须先审查具体字段含义。
(四)本案金额核查经过
据承办团队提供的材料,初期相关数据金额达数十亿元。
经核对短信、账户及相关资金材料,先后调整为约7亿元、5亿元和2亿元。
法院审理阶段,又提出外币汇率折算问题。
但对于上述调整,必须明确区分:
原始账户数据发生了什么变化。
哪些交易被排除或者重新归类。
相关金额是否已被检察机关接受。
法院最终认定数额究竟是多少。
这些事项应当以量刑建议书、起诉书、庭审证据和生效裁判核实。
六、争点五:金额明显降低,是否当然意味着可以适用缓刑?
结论:不当然。数额认定只解决部分定罪量刑事实,缓刑仍须满足独立的刑法条件。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适用条件。
因此,如果最终宣告刑达到五年以上,则不符合缓刑所要求的刑期条件。
如果因犯罪构成、个人参与范围、主从犯地位以及依法减轻处罚等原因,最终宣告刑符合法定缓刑条件,才可能进一步评价是否适用缓刑。
本案应特别区分以下几个阶段:
前期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初步拟建议五年以上实刑。
辩护后检察机关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宣告刑和缓刑考验期限。
这些结论不能相互代替。
类案比较: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唐某芬等11人从事跨境网络赌博代理活动,人民法院结合自首、立功、退赃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均适用缓刑。
其裁判意义在于:
即使涉及跨境赌博犯罪,仍应结合个人实际作用和法定从宽情节依法确定刑罚。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数额较大案件当然能够适用缓刑。
七、案件启示:如何形成“行为定性—数据证明—个人归责—刑罚适用”的论证闭环?
本案的专业争议并不是简单证明“当事人没有赚到钱”。
更重要的是,在账户洗码业务与普通参赌行为交织的情况下,明确每一类证据究竟支持何种法律事实。
对于行为定性,须证明是否实施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具体行为。
对于主观故意,须结合赌场关系、服务内容和经济利益综合审查。
对于客观行为,须区分个人下注、代为下注、组织招赌和资金担保。
对于赌资数额,须核实赌场数据口径及个人责任范围。
对于量刑,应在法定刑档次和相关从宽情节基础上审查缓刑适用。
跨境开设赌场罪辩护不能只以巨大金额是否下降作为衡量标准,而应当首先保证行为性质、个人责任与赌资数据之间具有充分证据对应。
据承办团队介绍,尤丰阳律师在案件后期集中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案件金额及量刑意见经过调整,最终获得缓刑处理。
相关裁判结果及具体理由,以正式司法文书为准。
法律依据与公开案例
《刑法》第25条至第27条、第67条、第72条、第303条。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2010年《网络赌博意见》第一、三、五部分。
2020年《跨境赌博意见》第一、二部分及赌资认定相关规定。
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
本案例依据承办团队提供的资料整理,具体诉讼结果及司法认定以原始法律文书为准。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