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在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能否进一步就犯罪作用和量刑建议提出辩护意见?
结论:可以。但必须先确定行为人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及犯罪构成条件,再审查共同犯罪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则。
一、未成年人是否当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不是。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范围。
对具体案件,应先确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及所涉嫌罪名。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同时涉及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问题。
因此,不能仅因为未成年人出现在斗殴现场,就直接推断其必然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共同犯罪地位为什么影响量刑?
如果行为人符合刑事责任条件并构成犯罪,还需区分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例如,是否参与组织、纠集人员,是否积极实施相关行为,是否仅在他人安排下参与。
对于依法构成共同犯罪的,应结合《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审查主从犯。
但未成年人身份与从犯认定属于不同评价层次,不能简单合并。
三、自首、认罪认罚如何适用?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及坦白等相关规则。
对于主动投案、到案经过、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应逐项核实,不能一概称为“主动认罪所以构成自首”。
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应考虑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及相关诉讼特殊规定。
四、承办案件的量刑争议
据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尤丰阳律师参与办理一起未成年在校生涉及聚众斗殴的案件。
相关量刑争议涉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具有自首以及其他从宽情节。
辩护团队围绕相关人员作用和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据承办资料,法院最终对量刑作出了较原量刑建议明显从宽的处理。
但具体原量刑建议、最终刑期及法院理由尚需以裁判文书确认,不宜自行填入具体降低幅度。
结语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的量刑辩护,应当坚持年龄条件、具体行为、主从犯地位及从宽情节分别审查,并依法体现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
作者:尤丰阳律师|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
案例已经匿名化,具体裁判结果以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