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涉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刑事辩护应当重点审查什么?是否可以简单以“双方自愿”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
结论:不能。此类案件应严格依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则,审查行为事实、年龄认知及证据可靠性,同时保障被害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一、不满十四周岁案件的法律评价有什么特殊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作出了规定,并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设有特别规定。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不能简单以是否自愿作为排除犯罪的依据。
因此,相关刑事辩护不能围绕普通成年人之间的同意规则机械展开。
二、年龄认知如何判断?
2023年《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对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以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相关判断具有不同规范要求。
因此,不能仅凭行为人单方面声称“不知道年龄”就排除犯罪。
也不能忽视依法需要审查的相关客观证据。
应当结合实际接触情况、交往记录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材料综合判断。
三、审查批捕阶段有哪些重要工作?
应当重点核对有关行为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相关陈述之间是否存在重要矛盾,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能否得到合法、可靠的确认。
同时,应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辩护及程序权利。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严格保护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通过公开文章披露可以识别其身份的细节,也不得以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方式搜集或传播材料。
结语
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既需要严格保护未成年人,也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审查证据、保障程序权利和防止二次伤害,是此类案件专业处理不可分割的要求。
作者:尤丰阳律师|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
本文主要为法律规则分析,不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和敏感案情,也不对尚未核验的案件结果作任何推断。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