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浩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周某,因本案于2023年8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某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在长兴县某包厢内,因琐事心存不满,持酒瓶砸伤被害人头部。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赔偿被害人34888元,被害人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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