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律师
跟魔鬼打交道 总要有点魔鬼的手段
13346152295
咨询时间:08:30-23:00 服务地区

办理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陈浩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周某,因本案于2023年8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某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在长兴县某包厢内,因琐事心存不满,持酒瓶砸伤被害人头部。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赔偿被害人34888元,被害人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陈浩律师 已认证
  • 13346152295
  •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981分 (优于77.6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篇 (优于94.9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浩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2337 昨日访问量:3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