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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者:陈浩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于2022年9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 9 月 3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浩,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 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 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 其指定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某某在长兴县某公寓室内与被害人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某某在被害人用啤酒瓶击打其头部后,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22年10月4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陈浩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本案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某某的家属现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告人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恳请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 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现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某某能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 中具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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