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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设赌场罪一审,经律师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者:陈浩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浩,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1年3月3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予以当庭宣判。

2020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黄某伙同被告人蔡某等合伙购买“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账号“XX”,召集被告人樊某某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参赌人员赌资并使用该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通过平台充值返点牟利。该团伙利用“XX”代理账号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4 日接收充值的赌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6662264 元,共计获利人民币 9.8 万余元。2020年10月14日,樊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一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樊某某的辩护人陈浩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樊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担任赌博平台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樊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均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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