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浩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本案于 2021年 7月 20 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浩,浙江XX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2021 年 7月某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 年 7月某日许,被不起诉人某某在长兴县某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放置在收银柜台内的 4600 元现金盗走事后,被不起诉人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4600 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 ( 试行 )》第三十九条,本院对被不起诉人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在长兴县与父亲共同居住,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某某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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