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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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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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闫素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侯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住址: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闫素娟,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赖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系公司员工。

  原告侯某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的委托代理人闫素娟、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起诉称:原告于2018年3月17日在被告处投保了车号为粤L*****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号:PDZZA201************)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1************),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2018年8月24日,朱某驾驶湘07N10**号(假号牌)货运机动车与黄某驾驶的贵C*****号货车尾随相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罗某驾驶的渝D*****号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渝D*****号半挂牵引车向前滑行与停放在路边的粤L*****的机动车和停车后站在路边的罗某相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罗某及黄某受伤,以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朱某、罗某、黄某等均系(2019)黔0321民初506号案所涉人员]。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死者朱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罗某及粤L*****的机动车驾驶员孟付林负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车号为粤L*****的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共计花费拖车及维修费用1153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均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保了原告的车辆强制险及商业险,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保险合同义务,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被告拒不履行理赔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用115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侯某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10024元。

  二、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77元,原告侯某负担11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77元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闫素娟律师,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进入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在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