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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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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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闫素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A,A,公司员工, 被告:A,女,汉族,住清新区,现住广州市XX,身份证号码:×××432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闫素娟律师,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进入广东广惠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在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