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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非法变更施工许可证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就解除合同及退场事宜产生争议,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篡改文件非法变更施工单位为第三人,并强行将施工单位赶出施工现场。

律师(施工单位代理人)观点:

1、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即径行变更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依据不足,属于行政违法,应予撤销,故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应当对已完工程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其违法行为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案件结果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全部胜诉。

律师建议

承发包双方对合同解除及清算事宜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并保留好相关履约及解约的过程性文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除应当明确职权依据以外,还应注重程序正当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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