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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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厂同市搬迁而主动离职的员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工厂搬迁)纠纷案件,成功驳回员工方诉求

案件描述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工厂搬迁)纠纷案件,成功驳回员工方诉求。

原告:XXX(员工方)

代理律师: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曲宁宁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公司方)

案由:劳动争议(工厂搬迁)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自2000年6月入职被告处,因2017年被告响应国家号召进行工厂搬迁,故从深圳市中心区域搬到郊区,被告方因搬迁行为对员工方造成的影响提供了通勤车、宿舍等便利条件,但400多人中仍有部分员工选择主动离职,公司针对此部分原因也给予了额外经济补助金。但原告方在领取此部分金额后半年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53142元,加班费工资差额123685元,经济补偿金44275元,经济赔偿金150000元。以上合计371102元。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员工方存在主动申请离职的行为,并且领取了额外经济补助金。被告方属于深圳市内同市搬迁,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方可不予经济补偿金,但因涉及员工人员较多,前期员工方几乎全部罢工,阻碍工厂搬迁,故公司方对拒绝搬迁的员工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方也属于领取经济补助金群体之一,但其离职半年后又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拿到更多的款项。本律师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分析证据资料后,遂建议被告公司方积极应诉,因案件还涉及已完成搬迁的300多人,主动离职的100多人,他们都在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若被告公司方采取协商等方案可能造成局面混乱,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被告按本律师建议,准备好原告方相关证据材料后,委托本律师积极应诉。本案经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最终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本案经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最终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曲律师提示:

1、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至少保存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用人单位应对以上期限内的相关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曲律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曲宁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新疆政府、深圳多家上市公司任法务总监多年,精通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