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银行深圳分行诉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曲宁宁律师团队作为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向宁波银行提起仲裁反申请,最终得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支持。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服务合同履行中的费用结算争议屡见不鲜,尤其涉及宣传服务等弹性成本项目时,极易引发双方博弈。曲律师团队代理的某科技公司与某银行服务合同纠纷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深度解析合同条款、全面固定关键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驳回对方核心退款诉求及部分仲裁请求,充分彰显了专业商事律师在复杂争议解决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中,某银行与科技公司于2021年先后签订两份《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乘车码引客活动,银行预先支付总费用58万余元。合作期满后,双方就宣传费结算产生重大分歧:银行主张宣传费为固定包干价7万余元,要求科技公司退还所谓“未实际发生费用”7万余元并开具对应发票;而科技公司提出,合同履行中应银行要求追加了宣传服务,实际产生宣传费21万余元,且已按协商方案退还部分款项,银行反而应补足剩余宣传费。
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后,曲宁宁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展开全面细致的工作。首先,针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度解构,发现协议中明确约定宣传费按CPM单价计费,且备注“2折换购价值35W的曝光”,并非银行主张的固定包干价,为案件争议焦点界定奠定基础。其次,全面梳理双方沟通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中提取关键信息,证实银行在宣传费即将超支时,多次指示科技公司“继续上线”“费用最后结算”,且未对21万余元的实际宣传费金额提出异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已就宣传费结算达成实质性变更合意。
仲裁审理阶段,曲律师团队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有力抗辩:一方面,明确合同约定的宣传费计算方式,指出银行主张固定包干价无合同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呈现完整沟通记录,论证科技公司已按银行指示履行宣传义务,超支费用的产生系双方合意结果,且银行已实际享受全部宣传服务;同时,针对发票开具争议,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兼顾程序合规与实体公正。
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裁决科技公司仅需开具7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驳回银行要求退还7万余元费用的核心诉求,同时全面驳回科技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为双方争议作出公正了结。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帮助科技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体现了曲律师团队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专业素养。从证据梳理、法律分析到仲裁代理,每一个环节都彰显了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有效构建抗辩逻辑的专业能力,为企业在商事合作中的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参考。
曲宁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