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83367元,提起诉讼。
原告诉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833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717.2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将第1项诉讼请求借款金额变更为28336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XX公司借款本金283367元;二、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2833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2015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
律师提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可以不受理。对于逾期未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搜集证据,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损害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