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追究被告妻子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描述
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追还债务和利息
原告:黄某智
代理律师: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罗瑞坤律师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曲宁宁律师
被告一:陈某东
被告二:叶某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于2016年1月8日签订了《借款借据》,被告陈志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期24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现金人民币15,000元交付被告一,又通过妻子银行账户向被告一转账人民币485,000元。被告一自2016年6月起开始拖欠利息,已无法取得联系。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另外还发现,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存有多宗处于审理阶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律师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分析证据材料后,遂建议原告迅速起诉。原告按照本律师建议,搜集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和利息。
案情结果
本案经一审裁决,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和利息。
曲律师提示
1、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要注意保存借据等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可以不受理。对于逾期未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搜集证据,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妻或夫的连带清偿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