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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恋爱到结婚生子,感情基础作为参考点,调解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也不枉过去的付出

发布者:帅青云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9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柯XX,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青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XX律师。
被告:胡X、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柯X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青云到庭参
加了诉讼。被告胡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XX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柯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柯XX年满18周岁,婚生子柯XX由被告独自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18日生育婚生子柯XX,于2014年2月23日生育婚生子柯X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

较差,婚后性格差异大,缺乏沟通,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未尽为人母为人妻的职责,双方分居超过三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2017年分居之后,柯XX从2018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柯XX从2017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抚养费。2020年原告因疫情公司裁员被迫离职,现在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而被告在天津从事护士工作,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水准,被告应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柯XX18周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被告胡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柯XX与被告胡X在云南务工时相识并恋爱,于2008年3月18日生育长子柯XX,于2012年1月18日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23日二人生育次子柯XX。婚后,原、被告二人脾气性格不和,会因家务琐事发生

争吵。本院认为,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相识恋爱,于2008年3月18日生育长子柯XX,于2012年1月18日办理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23日二人生育次子柯XX,双方自恋爱、结婚、生子至今,有充足的时间互相了解,且二人育有二子,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

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院基于原、被告双方恋爱、婚后育有二子且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情形下,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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