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帅青云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23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1日,刘某将其所有的鄂XX号XX小型客车在XX保险武汉分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为231814元,该保险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赔付或现金方式进行保险赔付。投保商业险9座及以下非营业客车和家庭自用汽车的客户,可享受送油、充电、更换轮胎以及中心城区100公里以内的拖车服务。”2020年8月24日01时27分、刘某驾驶其所有的鄂XX号小型客车,沿曾都区沿河大道行驶至沿河大道路灯42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入隔离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向XX保险武汉分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刘某因救治受伤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10时许向交警及XX保险武汉分公司报案。刘某支付护栏维修费11090元、施救费900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技术科对刘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2021年3月3日,刘某的车辆损失经湖北通达旺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鄂XX号XX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的价值为69356元,”为此,此次事故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辆损失69356元、鉴定费4000元、护栏维修费11090元、施救费900元,合计85346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以我方原告未及时报警为由怀疑我方当事人事故发生饮酒问题。但事实乃事发当即报警,我方原告并救治伤员,给付垫付公共财产护栏维修费用
三、辩护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律师提出:我方原告及时报警,救治伤员,处理赔偿,合法且处理积极
四、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事故发生后,刘某虽离开现场,但后自行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并向上诉人报险,没有逃避法律责任,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我方当事人相关车辆维修及损失合计85346元。
五、案例评析
【律师评析】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报警的时间以及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现交通事故后,为了日后有效维权,建议尽早提前报案,联系交警和保险公司,留下有利的证据。此外,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该尽到最大的诚信经营义务,能理赔的尽量解决顾客的后顾之忧,善尽社会义务和企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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