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帅青云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7日 9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起因:
被告汪XX从事加油站经营期间多次向原告A公司购买柴油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下欠油款XXX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银行账户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庭审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律师认为:
我方原告A公司与被告汪XX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XXX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微信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在卷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潜江市XX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途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以下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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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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