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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成功变更罪名,8年刑期变为1年6个月

发布者:王正朔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1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左右被告人XX与其上线L(未到案)、下线被告人Y、W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取现的犯罪团伙并逐级支付相应的报酬。2020年10月8曰、9日被害人Z在辽宁省新民市XX的家中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投资虚假“盛世体彩”APP的名义诈骗了354990元人民币。2020年10月8日、9曰被害人Z按照诈骗分子提供的卡号将上述金额通过手机银行的方式转入到户名为游xxxxx号银行卡中。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XX为了将电信诈骗资金取现联系到被告人Y与W,由被告人Y将X(未到案)的xxxx卡号提供给XX,再由XX通过其上线将X的该银行卡号提供给实施电信诈骗的其他犯罪分子,被告人XX的上线将户名为游双中xxxx银行卡中被害人Z的被骗资金的328992元转入到X的xxxx的银行卡中,10月9日当日,被告人Y、W、X在中国XX等地,通过柜面取款、ATM取款等方式将X银行卡中的诈骗款取现。取现后被告人Y、W、X将30余万元的赃款交给被告人XX,被告人XX得到赃款后将赃款交予其上线电信网络诈骗人员L。被告人XX获利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Y获利800元人民币。被告人W获利7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YW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取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办案经历: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首先会见了被告人XX,了解到最初警方是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XX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检察院阶段,公诉人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变更为诈骗罪,刑期由3-7年变更为3-10年,并建议量刑8年。

面对如此重的量刑建议,XX表示要背水一战,坚决不认可诈骗罪。随后,辩护人花费数个工作日,在法院全程完整查看了同步讯问录像,发现非法取证问题,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请求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对非法取证的方式、手段以及有关线索向法庭阐明,公诉人也表明一定要以诈骗罪追究XX的刑事责任,双方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确认。会后,辩护人递交了第一份辩护意见。

正式开庭时,侦查人员以及被害人全部出庭作证,辩护人对所有出庭人员均进行了发问,帮助法官梳理了案件事实,让法官了解到3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仅仅为帮助取款,最多涉及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帮心罪,而绝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庭后递交了第二份辩护意见。同时坚持对庭审笔录中质证部分的错误记录予以更改。并在庭审后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有针对性的递交了第三份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变更XX的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也变更从检察院建议的8年为1年6个月。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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