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鹏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荆XX诉被告荆XX、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荆XX、荆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1日被告荆XX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7500元,被告荆XX为担保人,但时至今日,被告荆XX仅支付17个月的利息,剩余44个月的利息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利息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荆XX辩称,借款属实,曾经支付过17个月的利息,从第18个月开始没有再支付利息。借款是帮朋友忙,用于XX公司,应待XX公司向我偿还后再向原告偿还。
被告荆XX辩称,我是担保人,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我不承担还款责任,我也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居民,2013年5月21日被告荆X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由被告荆XX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7500元,每月21号支付。借款发生后,被告荆XX向原告支付了截止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共计17个月)发生的利息。此后没有再向原告偿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30000元。
上述事实由借条、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及拖欠从2014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月息7500元)没有偿付的事实,有被告荆X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荆XX现拖欠借款不予偿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荆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拖欠的44个月的利息330000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证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荆XX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故被告荆XX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荆XX辩称意见不能免除其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XX欠款500000元及利息3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荆XX对被告荆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被告荆XX、荆XX负担,剩余6050元退还原告荆XX。
律师总结: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分5,到期不还,出借人无奈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和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款责任,本金+利息将近90万。借款一定要如期还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起诉追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