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李鹏飞律师
李鹏飞律师
河南-郑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长期停工,施工方XX过诉讼追回履约保证金

发布者:李鹏飞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9日 1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长期停工,施工方XX过诉讼追回履约保证金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永新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787日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了被告永新XX公司所发包同根源智能化农业休闲创意园区项目中的停车场标段工程。双方约定:因被告永新XX公司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或者施工期间停工超过45天的,被告永新XX公司应在1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全额退还原告XX公司,逾期以应退款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以及一方违约,包括被告永新XX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017727日,原告XX公司以工程履约保证金名义向被告永新XX公司转款400,000元;201787日,被告永新XX公司为原告XX公司出具收据。2017814日,原告XX公司以临建房屋使用费名义向被告永新XX公司转款100,700元;当日,被告永新XX公司为原告XX公司出具收据。20171211日,被告永新XX公司XX知原告XX公司进场施工;20171212日,河南XX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修武县同根源智能化农业休闲创意园区项目监理部就项目B区农耕文化巡礼区域的绿化种植工程向原告XX公司下达开工令。2018713日,原告XX公司就农村(耕)文化巡礼广场前期施工产值报被告永新XX公司审核,所报产值为177,005.42元(包括不合格部分的15,615.67元)。

有关停车场标段工程,双方未约定开工日期,后期因被告永新XX公司无人对项目负责,也未实际开工。

在项目长期停工的情况下,原告XX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永新XX公司返还其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返还其公司临建房屋使用费100,700,支付177,005.42元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之间的同根源智能化农业休闲创意园区停车场标段工程合同。

二、被告河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XX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元、临建房屋使用费100,7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判决理由: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永新XX公司就同根源智能化农业休闲创意园区项目中的停车场标段工程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因后期被告永新XX公司无人对项目负责,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X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永新XX公司基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所收取履约保证金及临建房屋使用费,应当返还原告XX和公司。原告XX公司与被告永新XX公司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所约定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原告XX和公司未对损失进行举证,故对其公司有关由被告永新XX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XX公司与被告永新XX公司未针对停车场标段工程约定开工日期,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日期。原告XX公司主张从201872日起对临建房屋使用费计息,并延后2个月即201892日起对履约保证金计息,但未对起息日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从判决确定返还之日起计算为宜。有关履约保证金部分,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对于另增加的农村(耕)文化巡礼广场工程所产生工程价款,原告XX公司所提交仅为报批文件,无被告永新XX公司表示确认的证据印证,原告XX公司可待与被告永新XX公司结算或者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后,另行起诉解决,本案中不作处理。

律师提醒: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履约保证金和临建费。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施工资料,及时让发包方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者工期延误,也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停止继续投入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就相关问题协商不成要及时起诉,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

李鹏飞,男,1987年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拥有4年的法治媒体从业经历,执业以后承办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