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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逾期交房,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抗辩,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929人看过

法律依据:

《民法典》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故,开发商逾期交房可参照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损失依据,如违约金约定过高,则可由法院酌情调整,同时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在于开发商一方。

参考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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