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梁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当事人对变更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梁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2335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对于该变更部分结算达成一致时,处理方式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首先可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办理结算

          建设工程类合同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施工内容变更等导致工程量变更的情况非常普遍,若此后双方对于变更部分结算价款无法协商一致,首先可参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办理结算,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若施工合同对于变更部分计价方式无相关约定,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取工程款

        实践中,往往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价标准计取无法在原施工合同中得到全部体现,双方则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标准核算工程款,其法律依据为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诉讼中,发生变更且双方完成结算的工程价款数额的最终确定,往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解决

          若工程发生合同外施工内容变更且双方未完成结算,诉讼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最终工程价款,那么,那么施工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需要提供工程签证、指令、竣工图等资料证据支持自身工程价款主张,而发包方需要提供反签证、扣款通知、工程逾期等相关证据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进入鉴定程序后,诉讼周期相对较长,而双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材料,避免资料提供不完整造成的自身商业风险。

          特别提示:无论建设工程施工是否有效、主张工程价款的施工方是否为合同约定的名义施工方还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必须是工程质量合格,即应先行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如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则施工方还负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义务,故施工方应积极设计诉讼方案,方利于权利主张最终实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