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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间以房抵偿工程款协议是否也无效?

发布者:王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313人看过


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常会就就拖欠工程款订立以房抵债协议(俗称“工抵房协议”)的比较常见。若此后因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而无效,相应的工以房抵债协议是否也应被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若双方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发包人经常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为由,同时主张施工合同及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对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债协议也

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应属有效。该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判定。首先,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既然被抵顶的债务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则抵债协议不应在效力上受到限制。以房抵债协议实际上应视为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处置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在施工合同因未经过从招投标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应属有效。

 

但施工合同若因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而被认定为无效,则笔者认为,因以房抵债协议中的相对人并非实际有权主张工程价款当事人的客观事实,该协议的效力则将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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