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应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方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主张建设优先受偿权的必备条件为工程质量合格,这也是主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实务中,因资金问题、现场条件等各种因素造成工程施工未完成承包人撤场的情况时有发生,若仅以工程未竣工即笼统认定不能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亦有违公平原则。同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取决与工程是否竣工,利于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实际发放,解决民生问题,符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