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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借用资质)行为简析

发布者:王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工程建筑 |6526人看过

      挂靠(借用资质),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能工总系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文系掩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授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

 

                 挂靠的类型

    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挂靠施工的类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

      1.“内部承包”形式的工程挂靠施工。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多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并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合同,而个人由被挂靠人聘为员工或被任命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个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又签订一份所谓的“内部承包协议”或“内部经济责任制合同”等形式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约定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2.“借用资质”形式的工程挂靠。低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能力有手段或者社会关系承建工程,但因为资质所限所以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高资质建筑企业名义进行招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然后实际上由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实际施工建设。此种形式下,又会出现以“联营”或者“分包”名义的挂靠形式,但是其实质就是低资质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建设。

 

          挂靠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及挂靠人对于工程价款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否则挂靠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若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则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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