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彩萍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4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今车辆已成为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随着车辆逐渐增多,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结果通常是全责、主次责任、同等责任,这类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相对明确,争议不会特别大。但如果交警认定双方均无责,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该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案情概况:2018年4月某天,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县**镇**村路口,停在该路口等待通行。范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该路口时,该半挂牵引车的第三轴轮胎组脱落,脱落的轮胎与蒙某发生碰撞,导致蒙某严重头、胸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重型牵引车轮胎脱落属突发机械故障,认定蒙某、范某均无过错,均无责任,本次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因交警大队判定双方均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
对于死者蒙某及其家属而言,这所谓的“飞来横祸”让74岁的老母亲失去了女儿,让14岁的孩子没了母亲,如今还被告知这起事故车主无责。这样的结果,家属是无法接受的。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家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范某、牵引车车辆所登记的某运输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并要求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予支付。
我所指派王伟球律师以及何彩萍律师(笔者)代理该案件,庭审过程中,驾驶员范某认为交警大队已认定其无责任,故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登记的运输公司则表示肇事车辆系挂靠在其公司,超出保险范围的也应由实际所有人也就是驾驶员范某自行承担。而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付是建立在车辆驾驶人有责的前提下,既然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无责,那么其就无赔付之责任。我方认为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有做好车辆检查、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后车辆鉴定报告书相关内容可以看出,车辆轮胎的脱落是长期连续作用下才导致的,该项鉴定结果也说明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未定期进行检查,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本次事故,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法院有权依法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来确认本次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请,判决被告范某(驾驶员)、某物流公司(车辆所有人)支付原告赔偿款118万余元,上述款项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予履行。本案保险公司上诉,后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7年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4次 (优于89.96%的律师)
5679分 (优于92.77%的律师)
一天内
14篇 (优于8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