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 09:00-21:59
韦红露律师
理解婚姻,理性对待婚姻
1720096698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共有物分割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 以动迁房售房款争议为例

发布者:韦红露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9日 1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C父与C系父子,C与XX曾为夫妻。三人按份共有一套动迁房,三人各占一定比例份额,该房屋因动迁取得,后以四百余万元出售,售房款由XX收取。2022年,C父与C起诉要求XX返还售房款 XX 万元,C主张售房款是原房屋的 “共有物延伸”,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韦红露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二、韦红露律师的辩护观点


共有物性质与诉讼时效适用

本案共有物为房屋,出售后物权灭失,售房款转化为债权,依法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上诉人称售房款为共有物延伸缺乏法律依据,物权与债权属不同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应从售房合同签署日起算,此时上诉人已知晓售房款归属,但是时隔六年才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


售房款的支配与上诉人的默示同意

售房款支出经三人共同决定,包括支付中介费、C父动迁房费用、购买南京XX等,总支出近四百万元。上诉人多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款项分配的认可。

XX名下一半份额为婚前约定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主张该部分为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


证据与事实反驳

上诉人提交的携程截图无法证明2022年才知晓权利受损,且无报警记录或书面异议佐证其主

离婚诉讼中已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另案主C售房款属重复诉求,且C父全程参与售房流程,不存在未协商的情况。


三、辩护建议与策略


1.法律适用层面

强调《民法典》中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指出共有物灭失后债权请求权受时效约束,建议法院维持一审关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引用离婚案件判决,说明售房款已部分转化为其他财产并分割,上诉人权利未受侵害。


2.证据与事实论证

举证售房款支出明细(如南京XX购置款三百余万元、家庭开销 十几万元),证明款项已合理使用,不存在恶意转移。

强调上诉人参与售房签字及款项支配过程,结合生活常理反驳不知情


3.实务导向建议

提醒当事人家庭财产分割需留存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涉及老年人财产时,可通过意定监护、财产公证等方式提前规划。


四、案例启示

本案凸显了共有物分割中 “物权转化为债权” 的时效风险,以及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保存的重要性。韦红露律师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拆解对方证据链,为当事人构建了 “时效抗辩 + 事实反驳” 的双重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中占有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参考范式。





韦红露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7200966986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16次 (优于99.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3次 (优于98.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8598分 (优于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9篇 (优于9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韦红露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8759 昨日访问量:3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