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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离婚诉讼拉锯战: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抚养权争议中的法律博弈

发布者:韦红露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7日 4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XXD 2002 年结婚,婚姻期间经历三次结婚、两次离婚,2024 年 8 月 8 日迎来第三次离婚诉讼。原告XX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女儿抚养权、分割 115 万余元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返还房产及车位相关款项 381 万余元。被告D则以双方均患重度抑郁症、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同时主张分割原告名下约 500 万元财产,包括存款、理财、房产等。

二、核心争议焦点

1.感情是否破裂

1.原告称自2023 3 月首次判决不离后已分居超 1 年,且三次诉讼表明感情彻底破裂。

2.被告以双方均患重度抑郁、女儿正读高中、母亲高龄为由,主张暂不离婚,且称原告存在感情不忠及转移财产行为。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1.房产争议房屋购于 2013 年首次离婚后,原告主张属个人财产,被告称系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且涉及与姐姐的出资协议;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替其支付首付及贷款 381 万余元,要求返还。

2.资金争议:原告主张替被告还房贷等231 万元,被告称 83 万元资金已用于生活开支;被告主张原告名下 500 万元存款、100 万元理财、股权代持 35 万元等均为共同财产。

3.保险与股权原告以女儿名义投保的350 万元理财保险、代持的公司股份成为分割焦点。

3.女儿抚养权

原告以工作稳定、父母健康为由要求抚养女儿,被告要求1 个月时间与女儿沟通意愿。

三、关键证据与主张

1.原告证据

1.银行流水证明替被告还贷款231 万元,被告转移 83 万元至香港账户等。

2.社区证明分居事实,医院诊断证明原告XX焦虑。

2.被告反驳

1.提供双方重度抑郁诊断,主张原告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2.称房产系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且原告收入300 万元中 140 万元未分割。

四、案例核心价值

本案凸显了多次离婚诉讼中三大法律难点:

1.财产权属认定:婚姻关系存续与房产登记状态频繁变动下,如何界定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银城东XX房产的出资来源争议)。

2.债务与资金流向:大额资金转账(如香港账户35 万元港币)的合法性及是否属转移财产的认定。

3.特殊情形处理:夫妻双方均患精神疾病时,离婚判决对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以及另案(赠与无效诉讼)对本案的关联性。


案件最终判决将为类似多次离婚 - 复杂财产 - 精神健康纠纷提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抚养权裁量标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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