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韦红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余XX与被告陈X某(均为化名)双方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11月生育女余某某。婚后双方因琐事、购房以及与双方父母沟通等问题上发生矛盾,2020年4月底分居后,婚生女余某某随被告陈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2、抚养费支付多少
3、因购房原告父母出资XXX元及被告父母出资300000元的性质。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判决书概要】
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女余XX最终由被告陈X某监护和抚养。原告余XX的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早上九点至下午六点,暑假期间原告可有一次连续五天的探视,原告自行接送。原告余XX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房产归原告余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余某某偿还,原告余某某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XXX.56元。原告余某某向被告陈某某支付装修补偿款125000元;被告父母借款300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责偿还;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
【律师解析】
本案中作为原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
1、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夫妻双方不能相互关心、理解与包容,与对方父母交流沟通不冷静致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婚烟关系应该是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需要双方彼此间相互信任、关爱、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2、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存在擅自支取大额存款的行为,虽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因部分系合理支出且双方擅自处分的数额大致相当,均不再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关于子女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双方就婚生女余XX由被告直接抚养,并就探视方案达成一致,该抚养探视方案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4、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数额,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余X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至余XX十八周岁时止。
5、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能够协议处理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进行判决。
6、原告系该合同项下房屋贷款的主贷人,为便捷相关手续的办理,该合同项下权益归属于原告较为适宜,原告自行承担办理合同项下权益所需费用,与该合同项下权益所关联的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贵偿还;双方因购买该合同项下房屋向被告父母借款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为便于履行,由被告直接偿还;案涉合同项下房屋净值的分割应当扣减双方向被告父母所借之款、剩余贷款,结合双方贡献度的大小、婚前个人存款的转化、双方父母向原被告的转款,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XXX.56元。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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