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 09:00-21:59
韦红露律师
理解婚姻,理性对待婚姻
1720096698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纠纷案律师代理全纪实:从家暴维权到财产分割

发布者:韦红露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3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重组家庭的破裂与维权诉求

(一)基本案情

M与S于 2017 年 8 月登记结婚,均为再婚,无共同子女。婚后不久,M便遭遇S的家庭暴力,包括 2019 年 3 月被板凳砸头、2024 年 7 月被儿童自行车殴打等三次严重暴力事件,日常还伴有语言暴力和人格侮辱。因无法忍受暴力,M委托江苏XX、陈XX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二)律师代理诉求

1.判决双方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退休金转入股票账户的247570 元的 70%、购车款 60600 元的 70%

3.要求被告偿还2017 11 10 日的借款 50000 元;

4.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 元;

5.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50000 元;

6.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理:证据交锋与争议焦点破解

(一)律师举证策略

1.家暴证据固定:提交2019 3 月、2024 7 月的接处警记录、调解协议,以及泰康仙林鼓楼医院的诊断证明(头部损伤、多处挫伤),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家暴行为。

2.财产线索梳理:提供银行交易清单、华泰XX对账单,证明被告退休金账户向股票账户转入247570 元,以及购车款 60600 元的资金来源。

3.借款关系证明通过微信转账记录、资金流向,证明2017 11 10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 50100 元系借款,而非被告所称的还款。

(二)法院争议焦点认定

1.家暴事实认定:法院采纳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2019 3 月和 2024 7 月被告对原告存在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共同财产界定

1.被告主张股票账户资金为个人财产,但法院认为双方退休金均为共同财产,虽部分资金转入股票账户,但原告未能证明该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支持分割247570 元的诉求。

2.认定XXX为共同财产,因被告存在家暴,酌情判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30000 元分割款。

3.借款与经济帮助金

1.法院认为2017 11 10 日的 50000 元系原告母亲出资支持被告投资,认定为共同财产,结合家暴情节,判被告给付原告 30000 元。

2.考虑原告退休金3000 余元且患有精神抑郁,判被告给付经济帮助金 20000 元。

三、法院判决:家暴过错下的权益平衡

1.准予离婚: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

2.财产分割

1.XXX归被告所有,被告偿还贷款并给付原告30000 元分割款。

2.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30000 元(针对 50000 元共同财产)。

3.经济帮助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帮助金20000 元。

4.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20 元,原被告各负担 60 元。

四、律师建议:离婚纠纷中的维权指南

(一)家暴维权要点

1.即时取证遭遇家暴立即报警,留存接警记录、调解协议,就医时注明伤情与家暴的关联性,保留现场照片、视频。

2.心理干预如出现抑郁、焦虑等症状,及时到专业医院就诊,留存诊断记录,可作为主张经济帮助的依据。

(二)财产保护策略

1.婚前财产约定再婚家庭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归属,如本案《同心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2.资金流向追踪关注配偶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资金变动,保留转账记录、对账单,便于证明共同财产范围。

(三)法律程序建议

1.专业代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过错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如本案律师通过举证策略帮助原告争取到财产倾斜和经济帮助。

2.调解与诉讼结合若双方对财产处置分歧较大,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如本案因财产意见不一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

在本案中,韦律师通过固定家暴证据、梳理财产线索、精准适用法律,帮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实现了以下目标:证明被告过错以争取财产倾斜,厘清共同财产范围,主张经济帮助金以保障离婚后生活,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婚姻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


韦红露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7200966986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16次 (优于99.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3次 (优于98.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8598分 (优于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9篇 (优于9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韦红露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8804 昨日访问量:3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