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韦红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张X与被告李X(均为化名)于1999年3月结婚,于2007年12月,后双方又于2012年1月复婚,并于同年7月生一子名小李(儿子),在2016年5月双方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再婚期间,2012年初,被告李X与被告许X相识,并逐渐有不正当往来。被告李X并在复婚的2012年至2016年期间,给与被告许X多比转账,共计910100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后作出,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概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判决被告李X对被告许X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X人民币8981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被告李X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擅自将属于其与原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存款赠与婚外第三者许X,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张X作为与李X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其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要求许X向其返还李X案涉赠与款项。
另鉴于徐某在本案诉讼前已返还原告12000元,原告通过本案诉讼由许X返还剩余款项后,
在张X与李X离婚后又向许X转款264200元之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许X与李X共同向其返还该264200元之诉请,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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