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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燕某离婚案 —— 一方婚前财产,不会随着生活年限的增加而变更为共同财产?

发布者:韦红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5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张某和燕某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张小某。双方自2017年6月开始分居,2019年9月张某起诉离婚,诉讼期间,燕某要求分割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现价值六百多万,而张某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以其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的资金来源系其用婚前房产拆迁获得的补偿款购买,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调解结果: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婚前拆迁协议以及相应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涉案房屋资金来源其婚前房产转化。在庭审中,法官与燕某沟通,认为房产应属于张某个人的财产,燕某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最终燕某要求这么多年来自己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资产,身体还有疾病,经济困难,请求张某给予补偿。最后张某同意给予燕某三十万元补偿。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


(二)法律分析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虽然有关于婚前财产可以随着生活年限的增加而变更为共同财产的规定,“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这项规定极大地增加了婚姻的风险性,导致了大量的婚姻在结婚之初其目的就是不单纯的,所以为了扭转、改变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我国《婚姻法》于2001进行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修正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前财产随着生活年限的增加而法律拟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财产不再随着生活年限的增加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律师说法


虽然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修正了婚前财产不随着夫妻生活年限的增加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大量存在着由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且一般这种财产的转化是不自愿的,无意识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注意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不改变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呢?


1、投资理财可以,但是如果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尽量不用于家庭生活。


因为如果用于家庭生活,一般是不可见的消费,后期很难还原这笔款项的原来数额,且这种类型的消费一般是单纯的消费,不属于是保值型消费。


2、如果是用于购买不动产(一般形式为房屋)或者特殊动产(一般形式为车、船等交通工具),最好登记在个人名下,尽量从个人银行账户去支付。


登记在个人名下,是为了防止存在婚前财产出资,但由于婚姻生活的需要,将配偶的名字也加入相关权利登记上去。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赠予行为,也是将婚前财产“潜移默化”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大“元凶”。


至于从银行账户转账,而不是现金交付。是为了能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资金走向证链,后期若是需要这方面的证据,就可以更好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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