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步某、被告贾某均系再婚,1989年10月双方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事实婚姻。2019年初,原告步某查出肺结核,被告贾某看到在济南医院费用很高,又怕被传染,将原告、被告双方名下的存款全部私自取出外出,致使原告因医疗费不足提前出院。后联系上被告,要求其拿出取走的存款给原告看病,但被告拒不拿出。原告为此起诉离婚。
1.判令原告步某、被告贾某离婚;2.判令婚后共同财产存款30万元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为对共同存款256854元依法分割,对山东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共同债权46087元的住房押金依法分割。同时要求债权46087元归原告所有,在共同存款中扣除债权)
被告贾某
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将山东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属楼房屋给被告,并向被告支付保姆费700000元,其便同意离婚,东西不到手就不同意离婚。
原告步某与被告贾某均系年逾花甲老年人,且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各自的子女,自1989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导致双方因家庭琐事也曾发生过矛盾,在二人退休后,矛盾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在原告身患疾病后,因住院治疗护理及双方子女不断干涉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人曾在2012年租用单位房屋并交纳押金46087.2元,被告作为融资人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0月2日分五次向山东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225550.7元,并于2019年11月18日将上述融资款及利息共计226869.4元取出,并将其中的226854.4元融资款转账至其本人账户。原告生病期间由其子女进行护理照顾,原告曾于2020年2月12日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1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后又申请撤诉。2021年10月12日,原告第三次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自2019年农历腊月23日起就没见过原告。(另,原告因身患疾病在开庭当天未参与诉讼,在庭审后,本案审判人员见到了原告本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询问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人表示意思真实,坚决不同意与被告和好。被告在庭审期间拒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案审判人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去被告贾某处向其宣读了对原告进行的调查笔录,并向其出示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质证。)
二、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步某财产分割款128427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老年人因丧偶、离异等原因而进行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本案系老年人离婚纠纷,在判决离婚时,应首先考虑判决离婚后双方能否安享晚年生活,最主要的是能否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本案即是如此,原告随其子女共同生活,考虑到被告作为女方在判决离婚后,应保障其晚年的生活质量,遂在判决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对女方略有倾斜,酌情将案涉住房押金条分割给女方所有,以满足其此后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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