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Law
原告系被告继母,被告父亲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以及一定财产,原告与被告因房屋及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在与自己父亲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签订了一份房屋协议,表示其自愿放弃对房屋的继承,现在就不应再追要遗产。原告则认为第二套房屋由被告父亲偿还房贷,偿还资金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己是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且双方对案涉房屋价值分歧较大,起诉时原告已口头提出申请要做房屋价值评估,双方互不退让,针锋相对,已到剑拔弩张的地步。
法官调解 Law 承办法官认为,第二套房屋虽为原告与被告父亲婚前购买,但婚后原告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其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被告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原告,且对另一半有继承的权利,此外还应考虑分割遗产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对于增值部分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案涉财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2万元,同时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另案起诉。两起因继承引起的法定继承纠纷和共有物分割纠纷,最终被圆满地化解。 法条链接 Law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释法 Law 本案中,房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约束的仅是房屋的继承权。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并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由于房屋本身仅是其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那么其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死亡的配偶分割的财产,另一半仍有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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