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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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架料租赁合同,起诉被告支付租金153,510.24元

发布者:周敏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13日,原告XX租赁行(甲方)与被告涂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架料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结算以实际时间和数量计算租金,钢管租金每米每天0.012元、损失赔偿每米20元,扣件租金每套每天0.007元、少螺栓每套赔偿2元、损失每套赔偿10元;租金每月25日之前到甲方财务室结算支付本月租金,逾期需向原告按日支付总金额3%的违约金,还应支付拖欠租金总额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被告方经办人对原告方的钢管、扣件的出库单、入库单均予以签字确认。期间,被告方出现拖欠租金情形。截止2020年9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发生租金总额为183,510.24元,其中2017年1月26日偿还10,000元、同年2月14日偿还20,000元,尚欠租金153,510.24元,未返还钢管5148.4米、扣件5647套。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欠租金、返还所剩钢管及扣件、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无果,故而成讼。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新XX建筑器材租赁行支付租金153,510.24元、此款违约金及利息综合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被告返还原告钢管5148.4米、扣件5647套;

周敏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武汉大学药理学双学位。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过丰富的实习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