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敏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阳新A建筑器材租赁行(简称A租赁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兵、周敏,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柯XX,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A租赁行与被告柯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柯XX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经本院释明,原告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新A建筑器材租赁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