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敏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租赁行与被告陈XX、汪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租赁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被告陈XX按照约定向原告XX租赁行租赁钢管、扣件,同时约定结算以实际时间和数量计算租金,钢管租金每米每天0.012元、损失赔偿每米20元,扣件租金每套每天0.007元、少螺栓每套赔偿2元、损失每套赔偿10元;租金每月25日之前到甲方财务室结算支付本月租金,逾期需向原告按日支付总金额3%的违约金,还应支付拖欠租金总额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履行过程中,被告方经办人对原告方的钢管、扣件的出库单、入库单均予以签字确认。期间,被告方出现拖欠租金情形,2018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方出具了一份《催款函》,内容为:截至2018年4月1日,被告王XX尚欠租金75,000元,并明确了逾期还款将承担违约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的相关法律后果,被告王XX在《催款函》上签名确认。截止2020年9月30日,被告王XX在原告处发生租金总额为155,005.76元,已支付租金34,770元,余欠租金120,235.76元,未返还钢管3664.2米。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欠租金、返还所剩钢管、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无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阳新县公安局2020年5月15日户籍登记证明显示,陈XX、汪XX系夫妻关系。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新XX建筑器材租赁行支付租金120,235.76元、其中75,000元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综合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3664.2米、承担原告由此发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