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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的擅自找人顶岗,顶岗者在顶岗过程中受害由谁负责?

发布者:丁勇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2017人看过 举报

2023-04-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重庆XX物业公司承接某某医院物业服务,彭某某曾是物业公司员工,2021年9月离职。2022年2月,公司员工李某某因有事找到彭某某,要求彭某某为其顶岗。由李某某将顶岗工资直接支付给彭某某。后彭某某在顶岗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以物业公司、李某某为被告要求赔偿。物业公司遂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李某某未经过公司同意,擅自找彭某某顶岗,李某某和彭某某之间形成临时的雇佣关系,彭某某收到的伤害应当由李某某承担。

律师点评:

对于顶岗行为,顶岗者发生意外的,应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知情来认定责任由谁承担。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的,二是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的,三是用人单位知道顶岗的情况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态度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前已论述,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实际上对顶岗者“劳动”的认可,双方存在一种临时“雇佣”关系,被“雇佣”者发生意外,“雇主”理应承担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尽管用人单位不同意“顶岗”,但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顶岗者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即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就不会有让顶岗者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属于第一种,综上所述,彭某某工作中意外受伤的损失应由李某某赔偿。


丁勇律师,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具有国家211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背景,2020年黔江区优秀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黔江区
  • 执业单位: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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