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王某某、李某某和赵某某签订《尾矿砂购销协议》,约定由赵某某向王某某、李某某出售尾矿砂,单价为人民币10元/吨;双方达成长期合作意向,在试运行期间由王某某、李某某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王某某、李某某先行支付货款100万元至赵某某指定账户;自货物车辆进入重庆境内时视为交付。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向赵某某账户支付100元预付款,双方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因尾矿砂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变化,双方都没有再履行合同,合同陷入僵局。经王某某、李某某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履行的货款。经律师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固定的履行期限,对货物数量没有明确约定,系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尾矿砂购销合同》,由赵某某返还王某某、李某某货款85万元。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该款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情形上新增的条款,某些合同给付本身具有持续性特点,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构建稳固的合同关系,实践中也会订立给付期限不固定的合同。司法实践一直在适用继续性合同这一术语,而《民法典》新增的这一法定解除情形,帮助合同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不复存在或陷于合同僵局时,摆脱合同对其长时间的约束以及避免损失的扩大。另外,虽然该款限定了合同双方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需要合理期限通知对方,这也是保护合同另一方因合同解除可能遭受损失。但合同相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分别是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通知解除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诉讼解除自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两种方式均能达到合同解除的目的。
丁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