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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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追回恋爱期间的无备注大额转账 ---周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杨鑫涛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7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周某与张某某原系恋人,双方于202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至同年11月止。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时,张某某尚未离婚。双方恋爱期间,周某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4日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张某某50000元、60000元、100,000元。

2020年8月14日,张某某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时,张某某自愿承诺给予前妻经济补偿款800,000元。

2020年9月27 日晚至次日凌晨,周某与张某某及案外人徐某某等人至在KTV聚会,在聚会中,因言语口角,张某某先后殴打周某及徐某某,导致周某鼻部受伤,徐某某头部受伤。受伤后,周某未报警验伤,张某某单独对徐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2020年10月15日,周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张某某要钱,张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周某30,000元。

2020年10月底,两人多次发生争执后,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同年10月30日,周某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向张某某提出归还其先后出借的 180,000 元,但张某某未予认可。

2020 年 11 月4 日下午至晚上,周某打电话与张某某商谈两人之间纠纷事宜,谈话中,张某某表示,可以同意周某(要张某某归还 180,000元)的要求,但考虑到恋爱期间其也花费不少,故而在周某主张金额上减去 1-2 万元。张某某还提出就打伤周某鼻子的事情先了结,防止款项给付后周某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彻底了结双方之间所有事项,不留下隐患,但张某某的要求未得到周某的同意,周某在电话中仍坚持要求张某某一次性归还180,000元;同年11 月9日,双方再次通话,周某仍要求张某某尽快归还 180,000 元,张某某对向周某归还钱款之事未表异议,电话谈话中也表示同意周某所说的 180,000 元属于借款,但坚持要求周某不要再向其主张殴打周某导致的刑事责任,不要再出现其他纠纷,否则就不再考虑还钱;但周某对张某某的要求仍未予回应,随后因张某某怀疑周某录音套取其谈话内容而与周某发生争执,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

随后,原告周某即就前述被张某某殴打受伤之事报警,经公检法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流程,在张某某预交20000元赔偿款后,虹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2021年3月4日,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某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归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难点及解决思路】

1、本案无借条,且周某转账给张某某的所有款项均未有备注,故双方无直接的借贷合意。

解决思路:通过整理二人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证据,寻找可以体现借贷合意的证据。

2、二人恋爱期间往来款项频繁,除有周某转账给张某某外,张某某也有转账给周某。

解决思路:通过整理二人全部的款项往来,寻找可以体现周某支付给张某某的款项差额大于180000元。

3、周某称可能有对张某某表达过对其离婚补偿的意思,即张某某可能存在周某赠与部分钱款的证据。

解决思路:不主动在本案中提出,看张某某是否会出示相关的证据。同时,准备好张某某故意伤害周某的相关证据,在张某某主张赠与的情况下,用来抗辩张某某的主张。

办案经过

本案由于没有借条且没有直接的借贷合意,所以以何种案由起诉是十分关键的,如果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起诉,一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会导致本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以其他合同纠纷进行起诉,则属于借贷关系的款项没法被支持。因此,得根据周某的实际情况以及已有证据来选择起诉的案由。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前阶段

在跟周某详细沟通且整理完现有的证据后,本人认为应当先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2020年11月4日及2020年11月9日的两段电话录音,可以看出周某明确要求张某某归还款项18万元,而张某某同意在周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归还款项18万元,最后由于周某未答应张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而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张某某认可18万元借款的存在,同时张某某希望通过还款达成逃避刑事责任的目的,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并不影响张某某认可18万元借贷关系存在。

2、根据检索的相关案例,上海部分法院认为情侣之间的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的生活必需,故对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在确定好起诉案由后,如何一次立案通过且透露最少的信息给张某某是我需要考虑的,毕竟未提交的证据可以在立案后提交或根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而针对性提交,未陈述的内容可以在庭审中展开论述。因此,本人在立案时仅提交了周某的21万转账凭证、张某某的3万元转账凭证、周某受伤的证据以及周某要求张某某还款的聊天记录,以最基本的证据立案,确保本案可以顺利立案。这个也是多年办案经验所得,起诉状写的越详细、立案证据备的越多,不仅让立案法官审查增加了难度,而且让对方有了更充分的应对。

在法院定好开庭日期后,本人将张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判决书、周某受伤的照片以及双方沟通还款的录音作为补充证据提交。

期间由于张某某被拘役,本案延后开庭时间。后张某某出狱,在知晓被周某起诉后,主动联系周某,承认从周某处收取的21万中的11万为借款,但认为剩余10万为其“离婚补偿款”,希望周某不再追究剩余的10万元。

张某某的这次协商沟通直接给周某送上了11万为借款的证据,本人随后也将该证据作为补充证据提交,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变成了2020年9月4日的10万元转账是否为借款。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庭审阶段

在正式开庭后,张某某除了否认2020年9月4日的10万元为借款外,还认为11万的借款中,除了2020年10月15日的3万元转账外,还有其他大大小小的转账,因此其所应归还的借款应远小于8万元。

基于张某某就8万元借款的答辩意见,本人整理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及部分消费支出明细,相关明细显示,恋爱期间,周某一共转账给付张某某252,700元,收到张某某给付的款项共 72,500 元,另外,在此期间,周某还为恋爱之间的共同消费等支出19,000余元,张某某对周某汇总的上述款项数额不表异议,同时称在恋爱期间其也为周某开销花费约 50,000 元。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表示,对于恋爱期间相互出资消费与购物等支出,均不作为双方款项纠纷内容予以主张。之后,本人根据汇总的款项往来,以及确因收到过航空公司退还的张某某机票款9500元,故调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某某归还未付借款本金170,500 元。

因此,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

1、70500元借款中张某某归还了多少?

2、2020年9月4日的10万元转账是否为借款?

针对第1个争议焦点,基于张某某未能提交其所陈述的5万元转账的证据,本人以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观点予以反驳,并提出张某某属于“软饭男”,没有支付能力。没曾想激的张某某提出自己有外快工作,每月可以有5万元左右的收入,本人随即要求书记员将张某某的该陈述记录在笔录之中。这样之后,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就可以将该庭审笔录中张某某的陈述作为财产线索。

针对第2个争议焦点,张某某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张:我付出了这么多,最后还离婚我损失的这么多,我心里肯定不平衡的。所以这个钱你肯定要补贴给我的。不然我们就分手,也没有必要在一起了。

周:老公你别生气了,我以后不会再骗你了

语音电话聊天时长01:52

周:那我问你呀前面的11万是算我借给你的是吗?不是补贴你的吧

张:对的呀,那个钱我基金到期了我就给你

这份证据可以看出张某某之所以主动承认此前的11万为借款就是觉得这份聊天记录已经写明该11万元为借款,张某某希望可以用这段对话来证明剩余的10万元为“离婚补偿款”。该份证据周某并未提交给本人,问其原因为曾经删除了部分聊天记录,这也是一开始接触本案时的难点即周某向张某某表达了进行离婚补偿的意思。

针对该份证据,本人从以下三点进行反驳:

1、张某某并没有完成10万元为补偿款的举证,张某某仅拿出一张没有原件的聊天截图(张某某的手机暂被公安机关扣押,故无法提供原件),故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2、这份聊天截图里一看不到聊天的日期,二看不到周某对张某某表达了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三看不到双方有在谈论10万元欠款。

因此,张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10万元款项为赠与性质的补偿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退一步讲,即便张某某主张10万元为补偿款,即周某赠与给张某某的款项,张某某仍应返还。根据《民法典》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周某被张某某打至轻伤,已经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周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张某某返还该笔款项。

同时,本人围绕两段聊天录音可以证明10万元为借款展开详细论述,总结内容如下:

1、张某某承认周某没有就其离婚进行过补偿,以及张某某希望可以少归还点钱款,在18万元的基础上减去1-2万。

2、张某某愿意归还18万的欠款,但是要求周某及周某被打伤的朋友不再追究其打伤人的责任,在这过程中,张某某自始至终没有否认存在18万元欠款的事情。

3、张某某自始至终都表示18万元款项并非补偿款,而是借款。张某某此时也承认是借款,但是对周某去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表示不满。此外,可以看到张某某很注意自己的聊天是否被取证,只有自觉不会被取证时,才会陈述事实。

4、张某某承诺一周内还款18万元,但要求周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两段录音的内容均是张某某在自觉不会被录音的情况下,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承认了借款的存在,所以借贷关系成立。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结果及法官说理

判决结果:判决张某某向周某归还借款本金70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理:对于2020年9月4日周某转账交付张某某的100,000元,双方对该款的性质陈述不一致,周某认为系借款,但未提供直接证据佐证,周某主张其提供的电话录音反映,张某某确实作出周某说(系争款项)是借款就是借款的表述;就此事实,本院认为,双方该次通话发生在恋爱关系终结时,双方谈话内容为对恋爱期间张某某殴打周某的善后处理及双方款项纠纷的最终解决而进行的谈判,张某某承认还欠周某180,000元借款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周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双方了结所有恩怨的目的,但周某并未同意张某某主张,反复强调张某某应当先予归还全部借款,由此双方谈判破裂,之后周某亦报警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从以上谈判过程可见,张某某认可周某付款系借款的表述仅此一次,又发生在双方谈判中,系张某某为与周某和解免于刑事处罚而做出的让步,但由于周某不愿妥协而导致和解失败,张某某随后也被法院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张某某基于特定情况,为和解而自认的内容和让步均未成立,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张某某在与周某的电话通话之外,未再承认过该笔款项系借款,当庭时张某某亦再次否认该款系借款,故而周某的该节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未得到张某某的认可,本院难以采信。但就张某某抗辩称周某给付该笔 100,000 元系经济补偿的陈述,亦无相应证据佐证,故而对于该笔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周某可另行主张。

四、其他合同纠纷的庭前阶段

虽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纠纷追回周某支付给张某某的全部款项,但通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明确了周某与张某某之间的10万元钱款纠纷的法律关系,即排除了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赠与关系,固定为了其他合同关系,只要张某某拿不出合法占有该笔10万元的理由及证据,那张某某就应当返还该10万元。

同时,由于本人认为法院的说理并不充分,如果上诉可能会对结果进行改判。因此本人与周某就上诉或是另案起诉展开沟通,经权衡利弊,本人建议周某另案起诉,毕竟另案起诉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远大于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不过在立案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波折,基于此前检索的上海类似案例的案由一般为其他所有权纠纷,因此起初按其他所有权纠纷进行了网上立案,后被驳回,要求去被告所在地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本人就将案由修改为了其他合同纠纷,从而使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即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顺利将本案立至原告所在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五、其他合同纠纷的庭审阶段

本案庭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周某与张某某之间10万元款项的性质。

张某某企图通过传唤证人来证明周某向其表达过愿意向其支付“离婚补偿款”,但该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均是张某某转述所知,故被本人指出证明力不足。

本人则提出该笔10万元转账让周某与张某某形成了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基于张某某未能举证该10万元为赠与款且无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故应在周某催告后归还该笔款项。

一、杨鑫涛资深律师,律所刑事辩护部副部长、婚姻家庭部副部长,其律师团队率属于上海排名前十的超大型律所,由近180名各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