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许X,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杜XX,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杜XX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XX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