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 元)。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36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2.借款指定用于 ,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年利率为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年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年利息人民币 元。付息日为每年的 ,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3.乙方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1.本合同项下乙方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如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借款人给付的款项到底清偿的是哪笔债务也即清偿债务的顺序,由出借人确定。
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还款。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还款的,乙方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 0.01 %/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页开头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短信),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本人(本单位)已经收到 提供的借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收款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