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珺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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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

作者:吴珺娴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259次举报


抵押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电子邮箱:

抵押权人(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

电子邮箱:

 

为了保证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日起至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抵押权人依据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二、被担保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本金为:

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期间届满之日内发生的债务之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额。

三、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情况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抵押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五、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全部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应立即告知抵押权人,并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六、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或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七、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八、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额度内就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九、抵押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的其他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辩抵押权人。

十、抵押权行使方式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就已界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十一、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被担保债权额。

抵押人同意,对主合同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第二条规定的被担保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将主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委托舒兰吉银村镇银行其他机构履行或者将主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及该第三人完成法律所要求的抵押或登记手续。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抵押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十二、抵押物的保险

双方选择为第    项:

1.适用本条款;

2.不适用本条款

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在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抵押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应为保险合同的唯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持续有效。如果抵押人违反前述约定,抵押权人有权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额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向抵押权人清偿或提存,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十三、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非自然人的,应当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如果抵押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借款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利益。

6.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7.抵押物如己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8.若在抵押其他机构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周内通知抵押权人。

9.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0.抵押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11.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抵押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并、分立、联营、进行对外投资、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等重大事项前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被申请破产(解散、撤销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抵押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抵押人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一周内通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已经或将对抵押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须按抵押权人的要求追加、更换或提供新的担保。

12.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如被拆迁,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产。

十四、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抵押物。

5)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抵押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

7)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抵押人未按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形式继续作为抵押财产。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9)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10)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舒兰吉银村镇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承担担保责任。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保函等业务,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宣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抵押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5)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并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关于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账户币种与抵押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抵押权人适用的结汇牌价汇率折算。

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抵押权。

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合法救济措施。

十五、权利保留

1.抵押权人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借款人及抵押人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抵押权人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2.抵押权人对借款人或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十六、变更、修改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八、强制执行条款

当主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抵押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十九、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十、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                

2.                

二十一、其他约定

1.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3.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 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

二十二、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由抵押人本人签字并经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但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自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设立。

本合同一式  叁  份,抵押权人执  壹  份,抵押人执  壹 份,其他第三方执  壹 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权利凭证号码)

登记机关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吴珺娴律师15968325770。中共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相关工作8年,执业前就职于基层法院。擅长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