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珺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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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怎么约定担保方

作者:吴珺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9次举报
2020-03-16


债权债务转让怎么约定担保方

《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担保方的约定往往并没有太多的要求,并且有的情况下可以存在多方担保方,只是对于担保方式应该在担保时进行明确,而同时这也决定了担保方对于该债务债权的责任, 而如果担保方约定出现问题或者导致纠纷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处理


吴珺娴律师。中共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相关工作8年,执业前就职于基层法院。擅长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领域,在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1330420********2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