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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不是无效的

作者:袁碧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2次举报


一、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不是无效的

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是无效,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且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当事人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我们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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